第三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