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