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破坏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其他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