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需要供应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该项目建设条件。

不涉及供应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或者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