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一)改造现有雨水管网和内河排涝设施,提高雨水排放能力;(二)改造现有城市内涝积水点,实现城市内涝积水点动态清零;(三)增加可透水铺装面积比例,延长降雨产流时间;(四)统筹周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需求。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