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太湖、运河、竹乡、古镇、名山、湿地、古生态以及溇港、桑基鱼塘等地域资源,加快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

鼓励开发个性化、多样化、定制化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发展乡村旅游夜间经济、低空旅游业态。

鼓励开发农副产品、手工艺品、文化创意产品等特色旅游商品,建设特色交易市场、旅游商店、电商平台,促进乡村旅游消费。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