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旅游与文化、农林、科技、教育、水利、体育、健康、商贸等领域深度融合,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一体品质文化生活圈建设,推行艺术乡建、文化特派员等制度,引导农村文化礼堂、乡村博物馆、乡村文旅驿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文化空间提升功能,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打造乡村旅游文化主题品牌。

支持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挖掘乡村传统历史、节庆民俗,依托优秀传统文化发展乡村旅游。

鼓励乡村旅游与乡村群众性文体活动融合,与设计、音乐、美术、动漫、科技等文化创意活动融合,增强乡村旅游文化体验。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