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资源普查评价。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统计等有关部门完善乡村旅游统计方法制度,定期开展乡村旅游统计调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和乡村旅游统计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明确空间布局、重点区域、业态类型、基础设施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文物保护等强制性规定,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的细化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合理有序新建、扩建、改建乡村旅游项目,指导核定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