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系统集成、规划引领,利用美丽乡村、未来乡村、幸福河湖等建设成果,优化乡村风貌和发展空间,提升景区镇、景区村和乡村旅游集聚区品质。
支持乡村旅游整村连片发展、精品乡村旅游路线联合开发。鼓励村级组织采取结对、组团、合作等方式,整体开发、集约利用乡村旅游资源,推进设施、技术、产品、服务、人才等共建共享。
鼓励打造具有运动、休闲、娱乐、研学、住宿、餐饮等复合功能的乡村旅游综合体。
鼓励乡村旅游项目专业化、集约化运营,发挥专业运营团队集聚资源、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营招商、集约管理等作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