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智慧旅游,支持旅游科技创新,发挥地理信息小镇等科技平台作用,引育旅游高科技项目、智慧旅游创新企业,鼓励研发乡村旅游智能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互式、沉浸式等数字化旅游产品。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系统集成信息查询、景点展示、智能导览、风险预警、线上预约、信用评价等功能,向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鼓励乡村旅游新技术场景的开发应用,打造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智慧文旅创客基地,发展云旅游、云演艺、云直播、云展览等创新业态,增强乡村旅游科技体验。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