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的距离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因历史原因等确需调整保护范围的,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后,可以按照“一树一策”方式划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古树名木坐标和划定的保护范围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