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为古树名木设置保护牌,并根据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必要保护设施。

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的基本信息、保护等级等内容。其设置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生长,位置应当便于公众知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