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对一定区域范围内一种或者多种树种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长环境的古树群实行特殊保护。

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特殊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