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将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形势分析研判,协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联动机制,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组织相关力量开展联合会商、调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