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相关职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促进各类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纠纷处理,应当加强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的衔接联动;对“110”非警务事项中的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非警务事项协同机制进行处置,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适当途径化解,或者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推动相关调解组织发展,指导、监督相关调解组织工作,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职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