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四)鼓励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五)预防为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