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四)鼓励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五)预防为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