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开展源头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并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