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开展源头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并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