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金融保险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劳务争议、住房公积金纠纷、旅游纠纷、消费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调解相关领域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