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人民调解组织依当事人申请,可以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知悉矛盾纠纷,但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可以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基层治理问题或者矛盾纠纷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