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各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调解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