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总结、推广基层民主实践经验,引导和鼓励人大代表、村民、居民参与民主协商,加强沟通,解决意见分歧。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