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九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建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畅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执行、反馈沟通渠道,重点疏通协调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各区、各部门提供依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智力支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