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检查流程,指导行政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对于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

本市推行应用检查码,归集、共享行政检查数据,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评价,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