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