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并对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水务(海洋)、交通、财政、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