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气象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