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为当地服务的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普及、气候资源利用、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