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