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一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气象跟踪监测、预报,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服务。为保障本市农业生产、交通安全、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需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