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规划资源、交通、水务(海洋)、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涉及空间安排的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