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经征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