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租赁双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在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租金标准应作相应调整。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