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出租人可以按应交租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取违约金。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