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