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