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对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的,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