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拆除。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