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自转移、变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毁或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三个月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