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