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