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停放非机动车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