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利用其他公共场地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