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电动汽车专用充电泊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免费泊位持续停车超过规定时间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