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停车场备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未接驳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