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入使用的配建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