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区按照标线有序停放;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沿街单位应当保障市容环境责任区内停放的非机动车规范、有序。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