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公共场所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区按照标线有序停放;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沿街单位应当保障市容环境责任区内停放的非机动车规范、有序。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