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聚集区、公共服务机构,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排专人配合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停车管理,确保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