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停车场地理位置、供需状况、服务条件、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路内高于路外等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管理者参照政府定价,根据市场情况、服务条件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