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利用公共设施、政府未出让土地等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收费泊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经营管理者,并遵守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所有权人自主确定经营管理者。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