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同步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区。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停放需要。

居住区应当根据建筑分布和便捷原则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和非机动车集中充电区。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