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交通拥堵和停车矛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