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导则。

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按照设置导则科学设置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区,并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